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在鱼、虾、蟹、贝的重要繁殖区和增殖区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幼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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