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在鱼、虾、蟹、贝的重要繁殖区和增殖区的幼苗密集期引水、用水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幼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