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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