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水域按照统一规划进行综合治理,调整作业结构,改进渔具和捕捞方法,逐步减少近海底拖网和定置网作业,划定增殖区,人工投放苗种,建造人工鱼礁,保护水体,改善渔场环境,保护、增殖渔业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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