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禁止单位和个人新增从事近海捕捞生产的渔船和私增渔船功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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