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禁止单位和个人新增从事近海捕捞生产的渔船和私增渔船功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