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四条 渔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废。报废的渔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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