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捕捞品种以及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