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年审。年审时当事人应当同时交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