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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