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与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