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推进生物质发电、供热、沼气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废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进行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