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条 建立和推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综合循环生产模式。
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联合与协作,推进统防统治、种养循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联合与协作,推进统防统治、种养循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