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收集、分类、初加工、储存、运输和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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