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水泥、电力和钢铁等企业可以与政府或者产生废弃物的企业签订协议,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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