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实现垃圾分类回收。
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实现垃圾分类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