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三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等贮存设施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