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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