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