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