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产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循环经济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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