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列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示范工程,支持循环经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