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和价格管理权限,合理调整用水、用电和燃气价格,对用水用能单位实行差别价格政策,对居民逐步实行阶梯价格政策,引导社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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