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增加对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进行直接融资。
鼓励担保机构为循环经济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企业投资。
鼓励担保机构为循环经济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为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的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