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链接、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项目选择作出安排。
已经建成的园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实施循环化改造。
已经建成的园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实施循环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