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单位未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