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地区,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