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居家养老、邻里互助、社区治理、全民健身等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医学、心理、法律、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积极参与专业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