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山东省慈善条例
›
第七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虚构求助信息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查看《山东省慈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