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