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由原登记、认定的部门撤销登记或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