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一)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二)未将专项基金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的;
(三)将专项基金开设独立账户、刻制印章的;
(四)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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