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依法处理。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依法处理。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