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加强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