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
(二)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情况;
(四)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
(二)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情况;
(四)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