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或者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突发事件应急期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突发事件应急期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