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服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慈善捐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慈善捐赠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