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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