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将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纳入统计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时限、方式,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