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慈善服务激励机制。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及其家庭遭遇困难时,有关单位、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有良好慈善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