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期组织评选“山东慈善奖”,并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