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与投资、重大交换交易与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同时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捐赠人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与投资、重大交换交易与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同时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捐赠人提供捐赠款物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