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七条 慈善组织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慈善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