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慈善捐赠不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慈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