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设立专项基金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冠名方式、财产使用与保值增值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收支应当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慈善组织不得利用专项基金再设立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