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捐赠渠道和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单独或者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有关单位合作设立慈善捐赠站点,方便社会公众经常性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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