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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