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保险、知识产权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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