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推动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慈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