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八条 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依法设立慈善信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