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示慈善服务的有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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