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培训、表彰奖励、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